关于对赌协议的性质、效力、法律责任等问题已经有大量的研究予以阐述。在一般情况下,在对赌协议期内,不会发生涉及股权转让之类的问题。但是在司法拍卖中,有可能会拍卖相应的股权,这就存在一个股权买受人(受让人),其是否还受制于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所约束,则值得探讨。
一、是否受对赌协议约束的实际影响
(一)对股东的影响
(资料图)
作为原股东而言,其签订的对赌协议只要合法有效,一般来说,股权是否转让不影响其承担对赌协议的义务(除非存在特别约定)。对于买受人而言,存在两种情形,一是其受对赌协议的约束,其买受的股权始终存在不稳定性,其最终是否承担不利后果取决于对赌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的限制,而这些条款往往严苛,同时也在于其是否严格履行对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(并非有限义务);二是其不受对赌协议的约束,其仅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,享有一般股东的权利并承担有限的义务。对于其他股东(尤其是投资方)而言,如果买受人受对赌协议的约束,基本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,而且其他股东不仅可以向原股东要求行使相应权利,更可以要求新股东承担连带或共同责任;如果买受人不受对赌协议的约束,其他股东的权利表面上看来并未受限,仍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义务,但由于相关股权已经发生转让,而且新股东也不必履行有关义务,必然使其他股东的权利受到影响。
可见,在此问题上,各方的权利、义务并不对等,是或否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后果。
(二)对公司的影响
同样,对于公司来说,一种角度是,对赌协议实际上是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协议,买受人是否受对赌协议约束,并不影响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,未对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。也就是说,纯粹从法理上看,此事与公司无关。第二种角度是,对赌协议本身就是为了公司良好发展对股东所做的约束,因此买受人是否受其约束将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,如果买受人不受对赌协议约束,则难以维持原公司的“人合性”,违背公司设立的本意。
(三)对拍卖的影响
显然,如果司法拍卖中明确买受人受对赌协议的约束,很可能会造成有关股权的多次流拍,申请执行人用于抵债的可能性也不大;如果明确不受约束,那么拍卖成交后,也有可能造成该公司极度不稳定,最终也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。
二、如何认定买受人是否受约束
如果司法拍卖明确了买受人的义务,则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予以认定;但拍卖公告一般未明确,或者告知买受人存在瑕疵,由买受人对瑕疵承担审慎义务。那么,从认定上说,各方均有相应的义务。
(一)协议的告知
对赌协议是否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方式向社会公众、利害关系人等进行了告知是一个关键问题。从法律层面上,切实有效的告知义务包括:在办理公司手续时将包含对赌协议的章程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;涉案股权被查封时,由公司告知查封法院;拍卖中,为避免对赌利益受损,其他股东(投资方)向法院进行披露,等等。用召开股东大会等形式进行内部宣告,则一般对外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告知结果。因此,其他股东(投资方)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义务时,必须对上述告知义务进行相应的举证,否则将会加重买受人的义务。
(二)买受人的责任
买受人在拍卖过程中,也应当对所购买的股权的情况进行谨慎调查了解。一是通过法院、工商管理部门了解或查询股权详情;二是向公司和其他股东询问相关情况。但是买受人获知相关信息的渠道较为有限,难以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判断,因此买受人对上述义务的举证责任较小。
但是,买受人拍得相应股权后,是否必须履行对赌协议所设立的特定义务?笔者认为,无论对赌协议是否约束买受人,为了实现拍卖目的,获取投资价值,买受人也不得不尽量按照对赌协议的要求增加自身的义务。这也正应了一句话:“交易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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